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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服务平台单方修改服务协议并封禁司机账号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者:喻欣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53人看过举报

随着人们对安全驾驶和出行便利的需求提高,代驾服务作为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社会主体可通过代驾平台注册成为代驾司机,专职或利用空余时间提供代驾服务,并受与平台签署的《用户服务协议(司机端)》(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约束。该协议一般在网络注册环节通过确认的方式订立,那么代驾服务平台是否有权随时单方修改服务协议,并依据单方修改的合同条款主张代驾司机构成违约?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王某通过A公司(代驾服务平台)APP注册为代驾司机,双方签署《服务协议》后,王某通过该平台开始接单。

2022年2月,王某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与用户发生争执。A公司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封禁了王某APP账号,引发诉讼。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解除对其APP账号的封禁。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擅自封禁王某的工作APP账号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A公司解除对王某工作APP账号的封禁。
该案判决生效并执行后,A公司在王某未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以前述纠纷为由,单方在服务协议中增加“您在本平台或其他代驾平台提供代驾服务时,存在与用户发生纠纷,或被用户投诉的情形”作为“平台保留立即终止向您提供服务、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的条件,并依据其单方修改后的前述协议条款,再次封禁王某账号,王某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解除对其账号的封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解封账号义务后,仅以存在法院纠纷为理由再次封禁王某工作账号,明显有悖诚信,属恶意违约。A公司依据其单方修改的《服务协议》,主张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但A公司并未将变更后的协议通知王某并取得其确认,因此单方修改后的协议对王某不发生约束力,A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司机通过自行注册与代驾平台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代驾司机有权就服务协议内容、条款与代驾平台进行协商并选择是否接受服务协议。代驾司机与平台签署的服务协议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从《服务协议》的内容可见,代驾服务过程中代驾司机与服务需求用户产生争议或纠纷时,平台应在能力范围内为处理相关争议或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录音录像、客服沟通记录信息等,平台本身并非有权定责的法定机构。

A公司作为代驾服务平台,在未与代驾司机协商的情况下,通过自行修改服务协议的方式,单方封禁被投诉司机的平台账号,因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未通知司机并取得代驾司机对修改条款的确认,修改的合同条款对司机不发生约束力。

法官提示

代驾服务平台作为连接代驾需求方与代驾司机的纽带,应致力于同时为代驾需求方和代驾司机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及保障,在合同条款拟定与告知、维权途径设置、纠纷事后调处等方面下功夫。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中对于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司机、代驾需求方责任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修改时,应及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取得合同相对方的确认。代驾需求方与代驾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平台应积极配合双方保存、固定证据,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主体在平台注册成为代驾司机时,应仔细阅读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对于其中主要权利义务及其他与己方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要求平台进行必要的说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服务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应依约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己方义务。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保存证据,理性解决纠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刘慧慧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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