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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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向村民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建筑,法院:街道办无权,撤销!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8日|分类:工程建筑 |247人看过

违建拆除是被征收人常见的法律问题,在认定违建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先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载明当事人的建设行为违法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

收到通知书该怎么办?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此,当主体不符合规定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通知书。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基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包括职权、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等方面,最终认定被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最终撤销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情简介

佟先生是辽宁省沈阳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一直用于合法种植、经营。

2023年12月,区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局向佟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佟先生擅自在案涉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处理。佟先生则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清除建筑物等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他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使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为此,佟先生委托征拆律师将街道办和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他们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庭审信息

案由:限期拆除通知案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佟某

被告:沈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诉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1、关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法院认为某街道对佟先生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课予了行政法上的义务,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 关于职权问题:某街道办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权认定行为人,因此无权作出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3、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问题:通知书存在建筑物指向不明,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款等错误。

4、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通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5、关于程序合法性问题:虽然某街道辩称其在作出通知书前已依法履行了核量、委托评估等程序,但法院最终认定通知书的作出超越了街道的职权。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沈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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