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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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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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房涉嫌违法占地,被镇政府直接强拆,法院:整改通知书代替行政处罚,违法!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3日|分类:行政 |155人看过

案情简介

冯先生是河北省高碑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建设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

2023年11月,冯先生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称冯先生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库房、彩钢围挡、杂物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冯先生2023年11月前自行整改拆除完毕,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镇政府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盛廷拆迁律师认为,该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冯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了维护冯先生权益,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纠纷案

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

被告:高碑店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某镇政府对原告作出的《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可撤销。

首先,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原告冯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库房予以立案,2023年11月24日作出《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并未作出任何后续的行政处罚行为,该限期整改通知书已对冯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非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案被告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执法,以《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作为另案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依据,代替行政处罚,故案涉《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涉案房屋现已被拆除,该《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高碑店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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