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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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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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份《告知书》就敢强拆居民房屋?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被法院“打脸”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行政 |186人看过

案情简介

郝先生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2024年3月27日,街道办张贴《告知书》称郝先生的房屋为私搭乱建,要求郝先生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街道办将组织工人实施强拆。2024年4月9日,郝先生的房屋被施工人员强制拆除,其中“私搭乱建”之外的房屋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盛廷拆迁律师认为,街道办实施强拆的行为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行为,为此,在律师的协助下,郝先生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


庭审信息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街道办具有对其所在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违法建设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

本案中,街道办在实施被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强制拆除决定,告知郝某实施强制房屋拆迁事件、依据及享有的权利等,违反法律规定。且被诉强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4月9日对原告郝某的厕所及其南侧相邻的厨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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