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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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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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权利不应被忽视!多次向镇政府递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被拒收?县政府:期限内答复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20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河北省保定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耕地0.2亩。2024年2月,她发现该耕地被某房地产公司占用进行商用房开发。

为核实占地合法性,刘女士于2024年6月4日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19日收到的答复书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刘女士的耕地就在该证载用地范围内。

刘女士认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地块未依法征收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占用其耕地建设属非法占地。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女士于2024年12月5日向某县的乡镇人民政府邮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该申请书被拒收退回。

之后刘女士在征拆律师帮助下又分别于2024年12月9日、12月12日亲自前往某县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提交申请书,均被拒绝接收。

镇政府是否应当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呢?在律师的帮助下,刘女士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信息

案号:某政复决字(202x)第15号

案由 :被申请人不履行非法占地查处职责

复议机关:河北保定市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女士

被申请人 :保定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复议观点

机关认为

县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当面拒收的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答复已当面接受申请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已履行答复职责。

复议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某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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