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先强拆,后打款,这样也叫履行补偿职责?法院判决:就算打了款,也得按程序走!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3人看过

案情简介

汤某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村村民,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因道路扩宽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眼见与汤某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在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未向汤某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管委会于2023年11月对汤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汤某财物及房屋都被损毁在废墟之中,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强拆次日,管委会强行将45万元补偿款打到汤某账户,并企图以此为由力证已经履行补偿义务。

盛廷征拆律师认为,被告未遵循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径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依法认定为违法。

为此,律师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

被告:孝感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1.关于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区管委会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管理机构,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相关证据证实区管委会为实际实施主体,因此被告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2.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即使已支付部分补偿款,也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并通过法定程序(如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拆除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径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孝感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1月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