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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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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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不满意,起诉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经过一审、二审均败诉,强拆胜诉,国家赔偿败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307人看过

盛在研讨

临沂沂南两户拆迁案

2022年7月29日上下午两点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第十七期”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毕文强主任、赵凤梅律师、宁志武律师、张洪涛律师(实习)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由于疫情,部分人员以及委托人在线上参与了此次研讨。

基本案情

委托人共两户,系两对夫妻,均是山东省临沂市某县居民,拥有房屋产权证。

2018年11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张贴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下称《征收决定书》),旧城改造项目对实施房屋征收,征收决定附带《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1月29日山东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分户评估报告》中载明两户的货币补偿。

2018年12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给两户下达了《某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书》)。

在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前,两户均对《补偿决定书》提起复议,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补偿决定书》。2019年6月7日端午节当天,两户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政府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数额不合理,极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分户评估报告》并未送达给委托人,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在房屋被拆后,他们曾通过拆迁法律咨询了解维权途径,最终决定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律师分析

宁志武律师提出,就目前的情形来看,选择产权调换更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国家赔偿再审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补偿的空间较大,同时,借助诉讼的契机与政府多沟通协商,争取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

张洪涛律师(实习)也认为,国家赔偿阶段可以主张奖励费(直接损失),如主张货币补偿不理想,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他提到,需参考当地拆迁补偿明细,明确当事人应得的各项补偿,避免遗漏合理权益。

赵凤梅律师表示,补偿决定的内容是不合法的。

首先,补偿决定中不论货币补偿是否合理,补偿决定载明的产权调换的房屋所在的具体位置、房屋户型等关键信息均没有明确;其次,补偿决定的内容与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内容不一致。补偿方案中明确提到了奖励费,而补偿决定里没有提到奖励费及临时安置费。

因此,在货币补偿不理想的情况下,建议委托人选择产权置换。

此外,委托人的房屋遭到强拆至今已经四年有余,超过了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24个月临时安置期间,可以在后续与政府的协商谈判中明确提出来。她指出,这一主张符合拆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即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研讨会最后,毕文强律师作出总结。首先,在后续的国家赔偿诉讼中须明确补偿决定中的补偿项目与政府强拆行为的对价之间的衔接问题。

针对误工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的赔偿问题,依据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加强说理,可以获得支持;其次,政府针对其强拆行为应付出相应对价,完全按照补偿决定来做出补偿于理不容,强拆的赔偿与补偿决定的补偿理应有所区别。

其次,在后续与政府的协商过程中,应当将委托人的合理诉求明确表达出来,比如过渡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再次,若国家赔偿再审败诉,还可以提起再审抗诉,争取发回重审。他强调,作为拆迁律师,需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穷尽所有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

盛在研讨

盛廷律所特别注重对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案件的深入研究,并推出了“盛在研讨”系列活动,包括案件研讨、法律法规修订研讨、专业问题研讨等,而“每案必研讨”也是盛廷多年坚持的一个好传统,大案全所研讨、中案团队研讨、小案小组研讨,通过研讨制定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又切实可行的承办方案,体现盛廷对案件品质、对委托人利益的关注。

在临沂沂南这起案件中,律师团队通过研讨明确了以国家赔偿为核心的维权方向,同时兼顾与政府的协商沟通,既依据法律规定,又结合当地拆迁补偿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搭建起专业的维权框架。这也让当事人明白,遇到拆迁问题咨询专业律师,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专业的法律支持能有效推动争议的合理解决,让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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