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拆迁安置综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胜诉公告︱河南省周口市案件:村民房屋被县政府拆违建,法院判违法

发布者:赵凤梅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4日|分类:消费权益 |674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女士在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9年1月,县政府作出《XX土地征迁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李女士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9年5月,县政府组织县街道办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李女士房屋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及屋内生活物品大量毁损。

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李女士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判决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赵凤梅


法院认为

1、对于被告辩称对原告家房屋的拆除,系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

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是对破坏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对建筑所使用的土地则不能被收回,而在本案中房屋被拆除后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在事实上已被征收。

况且原告系在自家老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已经十几年之久,并申领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历史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诸多原因造成原告所在村庄普遍没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现象,针对这种客观情况,不能把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都认定成违章建筑,这与国情、法律及行政机关的执法目的都是相违背的。

2、关于被诉强拆行为合法性问题。

即便已经给原告家补偿,被告也没有强制拆除原告家房屋的权力,而应当是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在强制拆除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履行催告、清点登记等义务,强制拆除的程序也是违法的。

即使是依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所谓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有关法律文书,均不能认定为合法送达,其强拆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且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李XX家房屋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