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迁人容易混淆 “协议搬迁” 与 “政府征收”,由于不知道如何区分,导致面对“征收”或者“搬迁”时,往往不知道应该站在什么角度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搬迁和政府征收,这两个看似相似“一样”的内容,实际上有着许多区别,例如二者在定义、适用法律、主体、程序、目的等方面都有不同,需要我们用心辨别。因此,学会区分两者的差异,能够有效帮助被拆迁人迅速掌握主动权,进而和征收方或者“拆迁方”实现高效沟通。
土地征收是人们熟悉的话题。通常我们说的征收指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征收的活动。征收是由国家主导的,是强制性的决定,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内容。
与常规的征收相比,协议搬迁则有所不同。
协议搬迁通常指的是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由除了政府部门之外的普通主体实施的。协议搬迁往往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活动。协议搬迁是由普通主体主导的,例如开发商、村委会等,具有协商性质的拆除房屋行为,其行为以《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民事合同部分的内容为基础。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二者在目的、主体、性质、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区别:
在拆除目的方面,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协议搬迁则更多是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
在实施主体方面,征收由国家的政府部门主导,而协议搬迁则由除政府部门之外的普通主体主导;
在拆除性质方面,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的,而协议搬迁则不具有强制性,是协商进行的;
在适用法律方面,征收有着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但协议搬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在实施程序方面,征收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定征收程序进行,而协议搬迁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并无统一、固定的流程,更具有随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与协议搬迁的不同性质对被拆迁人影响巨大。由于征收拆迁是强制行为,协议搬迁是自愿行为,因此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这两种不同的拆迁行为带来的风险也不相同。法律实践中,常有一些“征收方”,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会将强制性的征收假扮成自愿的协议搬迁,试图绕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被拆迁人签订了协议搬迁合同,那么则表示拆迁行为是基于自身同意的行为,这将可能导致被拆迁人在争取权益时处于不利的地位。
总的来说,协议搬迁并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征收拆迁,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并且会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签订任何合同都需要保持警惕,不要因为“怕麻烦”或不好意思而轻易签字。签字之前一定要注意了解其中的具体内容,对于不了解不确定的部分,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