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张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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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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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事实认定

作者:崔张强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次举报


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3、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4、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崔张强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6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经济仲裁、金融证券、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