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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北京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张强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1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4513号

原告:郭XX,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XX。

法定代表人:史XX。

原告郭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租金18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车牌号为×××车辆;3.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84000元;4.判令被告给付2021年10月15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计算;5.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托管合同》,约定原告将本人所有的×××别克牌JL8轿车一辆托管给被告,被告每月给付租赁费6000元,托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托管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托管期间车辆灭失、盗抢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在托管期间内交付于原告,由被告全权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辆,被告自2020年5月14日后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经过多次催要依然未果。2020年8月14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车辆,但被告以车辆丢失为由一直没有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LSGUA8479HE038673别克牌车辆登记于郭XX名下。

2019年8月14日,甲方、车主郭XX与乙方、托管公司XX公司签订《北京圣鑫汽车托管合同》,约定:“一、托管时间: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费用6000元/月……二、甲方托管车辆的和权利义务:1、甲方自愿将甲方名下车辆别克gl8,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172XXXX5727的汽车交与XX公司托管……五、其他:1、甲方车辆在托管期间,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权,车辆的丢失与盗抢以及其他原因无法在托管期内交于甲方,由乙方全权负责……4、每月租金需按时支付,如果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通知乙方收取车辆。”

本案审理过程中,郭XX称XX公司在租赁期限未足额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亦未返还车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郭XX与XX公司签订的《北京圣鑫汽车托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郭XX交付了车辆,XX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并返还车辆。关于郭XX要求返还车辆、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在XX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本院认为郭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故对郭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郭XX返还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LSGUA8479HE038673别克牌车辆;

二、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郭XX支付租金18000元及占有使用费(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为84000元;自2021年10月15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XX

崔张强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6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经济仲裁、金融证券、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