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轩律师
黄国轩律师
河南-郑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张X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国轩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7500元及利息6572.81元(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暂共计74072.8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承诺交60000元钱可以帮原告办理公租房,并承诺因办理不下来将全额退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微信转账17500元,共计转账67500元。被告至今仍未给原告办理完成。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被告拒绝退还。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被告应返还的财产和该财产在被告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辩称:答辩人确为原告委托办理公租房事宜,且答辩人是为原告的父亲办理的公租房事宜。原告父亲的公租房租房资格号已经下发,现在是等待分房阶段,原告委托的事项已经完成,答辩人不需要退还委托费用。本案涉案的款项系委托关系产生,并非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该费用也不属于不当得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证据作出分析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X经人介绍与被告张XX认识。2018年12月,原告为使其父亲优先获得郑州市公租房的租房资格,委托被告张XX为其父亲办理该业务。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018年12月20日起被告先后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共收取原告三个月社保款、暂住证费用7500元及委托办理公租房租房资格的费用60000元。经被告协调,原告父亲租住公租房的申请于2019年8月7日获得通过,目前处于排队待分房状态。原告以被告没有及时让其父亲入住公租房为由要求被告退还67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XX委托被告张XX为其父亲办理公租房业务,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原告父亲属低收入人群,被告向低收入人群收取委托费用办理郑州市公租房的租房资格,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原告为谋取利益给被告交付相关委托费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申请公租房人群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在本次委托中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为3:7。被告收取原告的7500元系缴纳原告父亲三个月的社保及办理暂住证费用,双方对此不持异议,且该项费用被告已实际缴纳,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不予返还。由于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张XX返还原告张XX42000元(60000元×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X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国轩律师,男,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职律师,取得证券从业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