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聚众斗殴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简盛雍律师并未按常规仅做“初犯、偶犯”求情,而是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制作行为时间轴比对图,证明当事人虽在现场,但无召集、组织行为,更未实施直接殴打,其作用仅是被动裹挟的“围观升级”。在审查起诉阶段,连续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无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最终检察院采纳“情节显著轻微”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罪名,其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出现在斗殴现场的人员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非召集者、组织者,也未实施直接殴打行为,仅系被动卷入或围观,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简盛雍律师在代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中,通过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制作行为时间轴比对图,精准论证了当事人仅系被动裹挟的“围观升级”,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参与了某起聚众斗殴事件,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旦被起诉至法院,张某某将面临刑事处罚及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和家庭将产生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委托简盛雍律师担任辩护人,希望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二、律师办案工作
简盛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开展辩护工作。简律师首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当事人到达现场的时间、在场行为以及与其他涉案人员的关系。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简律师调取了案发现场的全部监控录像,并进行了逐帧比对分析。
简律师并未按常规仅做“初犯、偶犯”求情,而是采取了更为精细化的辩护策略——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制作行为时间轴比对图,将当事人到达现场的时间、在场位置、行为轨迹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逐一比对。通过这一精细化的证据分析,简律师清晰地证明了以下事实:当事人虽在现场,但无召集、组织行为;当事人未实施任何直接殴打行为;当事人的作用仅是被动裹挟的“围观升级”,而非积极参与斗殴。
在审查起诉阶段,简律师利用退补期间,连续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与《无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从“情节显著轻微”和“无社会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
三、核心辩护论证要点
简盛雍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了以下几个核心观点:
第一,当事人无召集、组织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当事人既非斗殴的召集者,也非组织者,其到达现场系受他人邀约或被动卷入,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组织行为。
第二,当事人未实施直接殴打行为。通过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和制作行为时间轴比对图,简律师证明当事人在整个斗殴过程中未实施任何直接殴打行为,其行为仅限于在场围观或被动跟随,与“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存在本质区别。
第三,当事人的作用仅是被动裹挟的“围观升级”。当事人在现场的作用极为有限,其并非斗殴活动的推动者或参与者,而仅系被动卷入的围观人员。在斗殴升级过程中,当事人并未主动参与,其行为性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当事人具有稳定的住所和家庭,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没有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迹象,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第五,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当事人,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简盛雍律师的“情节显著轻微”辩护意见,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无刑事责任,无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五、办案总结与普法启示
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准确界定行为人在斗殴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并非所有出现在斗殴现场的人员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非召集者、组织者,也未实施直接殴打行为,仅系被动卷入或围观,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立案侦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制作行为时间轴比对图等精细化辩护手段,精准论证当事人的实际作用和参与程度,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当远离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身边发生斗殴事件,应当及时报警,切勿因围观或被动卷入而陷入刑事风险。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