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重复投资应该如何计算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91人看过

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重复投资应该如何计算

王律师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通过审查专项审计报告,会发现存在多笔的重复投资问题,那么重复投资应该如何计算非法吸收的数额呢?就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比如,A某在18年投资10万元,投资期1年,19年到期后,其并未取回本金,而是将该笔本金继续投资,只是续签了第二份投资理财合同。那么对于A某,业务员吸收了多少数额的资金呢?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

你就发现,同样的10万元的投资,如果重复投资重复计算为2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王律师的观点是,对于重复投资,只要本金没有取出,仅仅只是续签投资合同,不应重复计算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

那如果是一笔投资到期后,吸收资金的公司将本金加上利息返还给了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拿到后再次将本金投入,则应认定为第二次投资,需要累计计算。

结论,同一笔资金不动,只是续签投资期限,不应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返还后再次投资,则应累加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