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重复投资应该如何计算
王律师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通过审查专项审计报告,会发现存在多笔的重复投资问题,那么重复投资应该如何计算非法吸收的数额呢?就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比如,A某在18年投资10万元,投资期1年,19年到期后,其并未取回本金,而是将该笔本金继续投资,只是续签了第二份投资理财合同。那么对于A某,业务员吸收了多少数额的资金呢?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
你就发现,同样的10万元的投资,如果重复投资重复计算为2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王律师的观点是,对于重复投资,只要本金没有取出,仅仅只是续签投资合同,不应重复计算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
那如果是一笔投资到期后,吸收资金的公司将本金加上利息返还给了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拿到后再次将本金投入,则应认定为第二次投资,需要累计计算。
结论,同一笔资金不动,只是续签投资期限,不应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返还后再次投资,则应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