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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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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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及辩护方向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31人看过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

随着网络支付和互联网信息化的普及,网络开设赌场的情形较多,那么哪些情形构成网上开设赌场呢?

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这里要求的是两个行为,及建立赌博网站并且接受投资,

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这里要求的也是两个行为。

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这种情形日常生活中较多,就是所谓的代理行为,甚至很多人在自己参与赌博的时候,被赌博网站诱惑分享链接可以获得提成而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这种情形不要求行为人直接参与建立和运营赌博网站,只要明知网站的赌博性质并从中获取分成即可。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

有部分家属咨询我,我家人并没有开设赌场,怎么就被抓了定了开设赌场罪呢?其实应该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该类共同犯罪大多数出现了从事IT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群体。

2.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这类情形大多未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但将自己的收款码,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开设赌场人员使用。

3. 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这类情形大多出现上网站的弹窗广告、网站链接上。


开设赌场犯罪的参赌人数应该怎么认定?

在办理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中,参赌人数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处5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参赌人数的认定就成为了律师辩护的重点。一般情况下是根据赌博网站的会员账户数来认定参赌人数的,但由于很多赌博网站对新人有优惠政策,所以存在一人开设多个账号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实际使用人数计算,而不能简单的以账号数量来计算参赌人数。


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的认定

在网上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数额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量刑区间为5-10年。所以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中,认定赌资数额是律师辩护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数额认定。对于将资金兑换为虚拟物品的,以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的数额或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认定。对于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开设赌场共犯明知的认定

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或者帮助,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如果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那么如何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明知。

1. 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告知后仍然实施

2. 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比如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远远超过市场的服务费标准;

3.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通风报信的;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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