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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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动车号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809人看过


由于北京实行了京牌摇号制度,造成大量外地在京人员甚至是北京本地人,都面临着没有京牌的问题。无奈之下上一个外省市的车牌,又面临着需要办理进京证,且每年只能办理12次每次7天的问题。也就是说外省市机动车在北京只能跑84天。

所以很多外地牌车主在进京证次数用完后无奈之下,花钱购买了部分车商提供的临时机动车号牌。毫无疑问,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是一个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今天我们来讨论的是购买临时机动车牌照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购买临时机动车牌照,能否扩大解释为刑法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呢?

很明显如果将民用机动车牌照扩大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件,即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基本法定刑3年以下。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买卖人民警察车辆号牌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总所周知买卖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比买卖民用车机动车号牌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如果扩大将民用机动车号牌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件,将造成明显的显示公平和罪责刑不相适应。

所以王律师认为,将购买使用民用车机动车牌照的行为解释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将极大的扩大了刑法的处罚对象,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即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也有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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