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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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成功取保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8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行为。所以4种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在证据认定还是很容易得,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如何能认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虚开去的,则不能依据猜测去定罪处罚,在没有有效的证据的情形下,应作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

当事人介绍了A企业与B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相识,B企业向A企业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损失。AB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到案,在取证过程中,查处AB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有当事人介绍相识,且A企业有向当事人转账50万元的记录。遂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王诗林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在介绍AB认识的目的,以及与A企业存在转账的原因等角度。经过了解案情,王诗林律师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与A企业的转账记录是否是介绍虚开的介绍费用存在合理怀疑,要求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

通过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同事要求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终于说服检察院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虽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但本案公安机关仍然在继续侦查,王诗林律师也将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的角度,继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守证据裁判规则。

王诗林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善于通过违法、有责的二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