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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6万为已故父亲买墓地,要求继母均摊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聂铖铖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次举报


鲁法案例【2022】541

被继承人去世后为其购买墓地所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债务?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那些与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快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1996年,老魏与老蒋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夫妻,老魏与前妻育有一孩大军,随二人生活。2019-2020年老魏生病住院期间,老蒋一直照顾老魏直至老魏去世。老魏的儿子大军为老魏支付医疗费1.2万元、殡葬费1万元,买墓地花费6万元。老魏留下8000元存款,其去世后单位发放1000元丧葬补助费、2000元取暖费及7万元一次性救济费,上述8.1万元均已由妻子老蒋领取。大军认为此8.1万元系父亲老魏的遗产,故将继母老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分割前述8.1万元,并要求老蒋与自己均摊为父亲花费的医疗费、殡葬费及墓地费共8.2万元。
老蒋辩称,老魏生前留下书面遗嘱,其全部资产、丧葬费、抚恤金等由老蒋一人继承;大军购买墓地违背老魏遗愿,该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大军花费的医疗费仅是极小部分,老魏住院一整年,老蒋为其花费十几万,且日夜照顾,付出更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老魏留下的存款及单位发放的费用应如何分配?
二是大军花费的8.2万元应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老蒋提交了老魏自书遗嘱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诉讼中,大军虽对老蒋提交的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且案涉遗嘱载有遗嘱人的签名,亦标注了遗嘱日期,形式合法,法院据此对上述遗嘱系老魏本人书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继承人老魏在自书遗嘱中决定将其一切资产全部留给妻子老蒋所有,该意思表示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老魏银行卡中的存款8000元及单位发放的取暖费2000元均属老魏与老蒋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故上述金额的一半系老魏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应归老蒋所有。虽然老魏在遗嘱中言明将其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全部留给妻子老蒋,但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范围,故老魏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因老魏的丧葬费均由大军支出,本着公平原则,老魏的1000元丧葬补助费,应由大军分得。一次性救济费是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死者近亲属及其生前被扶养的人的精神安慰及经济补偿,大军与老蒋作为老魏的近亲属,均有获得该项费用的权利。鉴于老蒋与老魏生活时间较长,在老魏生病期间陪伴照顾较多,且其年龄较大,养老金收入较低,故在分配案涉救济费时应适当予以多分。

关于争议焦点二,大军在老魏生病期间为其支付的医疗费1.2万元,无证据证明此款项系老魏向大军所借,故此费用实为大军履行赡养义务行为,其请求老蒋分担于法无据。大军支付的1万元殡葬费属为老魏料理后事的必要合理支出,扣除其分得的1000元丧葬补助费后剩余9000元,应由大军和老蒋均摊。大军为老魏购买高额墓地发生在老魏去世之后,不属于老魏的债务,且未征得继母老蒋同意,也不符合老魏遗愿,系大军作为儿子的自愿付出行为,故其请求老蒋共同承担此6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老魏银行账户中的8000元、取暖费2000元归老蒋所有;老蒋向大军返还1000元丧葬补助费,并分担剩余殡葬费的一半4500元;救济费7万元由老蒋分得4.2万元,剩余2.8万元由大军分得,老蒋须向其返还该数额;驳回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照遗嘱继承。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属于遗产的,即使遗嘱对其作出安排,也应认定无效,不得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日常生活中,遗产包括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所有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古玩字画、债权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先分一半给配偶,剩下的一半才属于遗产;死亡待遇、死亡赔偿金、葬礼礼金的支付对象为被继承人的遗属,不属于遗产。为已故被继承人支出的丧葬费、墓地费等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如为料理后事的合理费用应由继承人共同分担,但超出必要合理范围又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一般认为是亲属个人自愿付出行为,不支持其他继承人分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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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铖铖律师,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合同纠纷、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2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