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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乐昌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臧晓婷|时间:2023年06月15日|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韶关市中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黎XX,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文XX间旁第1-6隔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XX。

黎XX与乐昌市XX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韶仲裁字第18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乐昌市XX公司应向黎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650.22元、仲裁费3119元。因乐昌市XX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黎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2执44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乐昌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在该院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相关财产也已由该院查封,为方便统一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韶关仲裁委员会(2021)韶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确定事项,指定乐昌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乐昌市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谭伟才

审 判 员 欧XX

审 判 员 许瑞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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