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臧晓婷|时间:2023年06月15日|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韶关市中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廖XX,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乐昌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文XX间旁第1-6隔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XX。
廖XX与乐昌市XX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韶仲裁字第17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乐昌市XX公司应向廖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406.39元、仲裁费2427元。因乐昌市XX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2执38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乐昌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执行人在该院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相关财产也已由该院查封,为方便统一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韶关仲裁委员会(2021)韶仲裁字第175号裁决书确定事项,指定乐昌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乐昌市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谭伟才
审 判 员 欧XX
审 判 员 许瑞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