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特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邹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宙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律师,
被告史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特、田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被告支付双方之子史某某抚养费每月 2000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①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房产;②黑龙江省富锦市门市及两个车库;③黑龙江省富锦市某房屋;④被告处保管现金 16 万元;⑤陕 xxxxx丰田 SUV 汽车一辆;
4、依法平均负担夫妻共同债务17333.49 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3日在建三江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30日生育有一子史某某。婚后,夫妻双方生活观念不一致,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矛盾逐渐积累,导致积怨较重。被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经常辗转于全国各地,导致双方长期分居,互不理睬。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家庭不尽责,对双方之子从未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夫妻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21 年原告曾起诉至法院,出于多方面考虑后撤诉。2021年9月20日,双方经过协商拟协议离婚,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被告的哄骗下,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离婚未果。2022 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因被告将户口迁至西安市新城区,故导致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原告被迫再撤诉。婚生子史某某现年 11岁,小学五年级在读,自出生起便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母子间已建立了深厚感情,原告有稳定工作,收入稳定,能够给孩子提供稳定、良好的生活条件,判决双方之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尽快结束这段早已破裂的婚姻,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原告经深思熟虑,坚决要求离婚。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权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某与被告史某离婚;
二、婚生子史某某由原告邹某抚养,被告史某每月支付史某某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史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婚内购买的创业商贸城住宅楼门市,门市及车库暂由原告邹某使用;
四、原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史某损害赔偿费 30000元;
五、驳回原告邹某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