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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成功争取财产及赔偿

发布者:郭特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邹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宙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律师

被告史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特、田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被告支付双方之子史某某抚养费每月 2000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①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房产;②黑龙江省富锦市门市及两个车库;③黑龙江省富锦市房屋;④被告处保管现金 16 万元;⑤陕 xxxxx丰田 SUV 汽车一辆;

4、依法平均负担夫妻共同债务17333.49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1013日在建三江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1030日生育有一子史某某。婚后,夫妻双方生活观念不一致,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矛盾逐渐积累,导致积怨较重。被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经常辗转于全国各地,导致双方长期分居,互不理睬。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家庭不尽责,对双方之子从未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夫妻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21 年原告曾起诉至法院,出于多方面考虑后撤诉。2021920日,双方经过协商拟协议离婚,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被告的哄骗下,原告为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离婚未果。2022 9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因被告将户口迁至西安市新城区,故导致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原告被迫再撤诉。婚生子史某某现年 11岁,小学五年级在读,自出生起便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母子间已建立了深厚感情,原告有稳定工作,收入稳定,能够给孩子提供稳定、良好的生活条件,判决双方之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尽快结束这段早已破裂的婚姻,是对双方都比较负责任的做法。原告经深思熟虑,坚决要求离婚。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权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与被告史离婚;

二、婚生子史某某由原告邹抚养,被告史每月支付史某某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史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婚内购买的创业商贸城住宅楼门市,门市及车库暂由原告邹使用;

四、原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史损害赔偿费 30000;

五、驳回原告邹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简介:郭特,男,党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参与重大疑难案件上百余起,参与的婚姻家事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西安)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