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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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良律师:未成年人性侵害案辩护——年龄认识错误的认定边界

作者: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2026-09-11

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其中"年龄认识错误"能否作为出罪事由,更是法律实务中长期争论的难题。本文以一起真实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为例,对奸淫幼女罪的"明知"要件、推定明知的适用边界以及量刑因素进行法律评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时年十八岁)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谢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后发展恋爱关系。周某某在明知谢某某可能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在案发前即知晓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需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以QJ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明知"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系幼女的事实具有"明知"。但"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被害人的具体出生日期,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可能不满十四周岁即可。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是:周某某在2023年寒假前对谢某某的年龄不存在"明知",因此该时段内的行为不构成QJ罪。这一辩护逻辑的实质是主张对"明知"的认定应当区分时间段——在周某某通过他人明确获知谢某某真实年龄之前,不应对其课以刑事责任。

法院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裁判逻辑体现了"推定明知"理论:第一,周某某主观上已经知道法律禁止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第二,周某某知道谢某某就读的学校系初高中混读,存在不满十四周岁的可能性;第三,周某某在不确定谢某某真实年龄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审慎核实义务,而是"甘冒风险"对谢某某实施JY。法院据此推定周某某对谢某某可能系幼女具有"概括的故意",自第一次性行为起即构成QJ罪。

关于量刑。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五年四个月至六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围绕恋爱关系背景、无暴力胁迫、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请求从轻。法院最终在量刑建议的低限判处五年四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因为属于"多次JY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本身即属于从重处罚事由。卞良律师在法定从重的前提下,仍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量刑建议的最低刑期,体现了辩护工作的价值。

本案给社会公众的警示是十分明确的:与未成年人交往,核实年龄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在不确定对方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就贸然发生性关系,法律上足以构成"推定明知",行为人将承担QJ罪的刑事责任,且无从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案件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执行主任:蒋德明 咨询电话:18692266681。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的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19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邵阳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3143000********3W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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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00********3W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