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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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敬鹏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66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原告:王X,男,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女,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周X3,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X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被告:周X1,女,汉族,2006年9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X长女。

被告:周X2,女,汉族,2009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刘X次女。

周X1、周X2法定代理人:刘X。

被告:曹X,女,汉族,1949年3月29日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系曹X儿媳。

原告王X与被告刘X、周X3、周X1、周X2、曹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刘X、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言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近亲属周X(周XX)系朋友关系。自2015年开始,周X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8日,经双方核算分别出具借款29000元及70000元的借条两张。2021年7月18日周XX因意外身故,五被告系周XX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周XX的全部遗产,但对周XX生前债务置之不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责任,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2019年1月20日和2019年3月8日周XX出具的借条两张,欲证明周XX借原告现金9.9万元;2、周XX房屋照片两张、2020年9月1日芦柏江出具的证明一份;3、参考案例一份。

被告刘X、周X3、周X1、周X2辩称,1、原告诉称两个借条借款一事,四被告并不知情,涉诉款项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周XX生前个人债务,四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款日期发生在周X3结婚之后,周X3结婚时已和父母分家,独立生活,故周X3无还款义务;3、周X1、周X2尚未成年,系在校学生,无诉讼主体资格;4、四被告均已公证生命放弃继承周XX的遗产,亦不承担其生前一切债务。

被告刘X、周X3、周X1、周X2提交的证据有:1、刘X与周XX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2、结婚证复印件;3、四被告声明及证明;4、证人证言两份。

被告曹X辩称,儿子周XX生前与其分家居住,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周XX生前常年不在家,其借款用于非法挥霍,属非法债务。现周XX妻子及子女已放弃继承周XX的遗产。本人继承周XX遗产,对法院查证属实的周XX合法债权债务由本人全部继承。本人自有独院房产一处,并居住在属周XX家的房屋内,有养老金可用于还账。

被告曹X提交的证据有:曹X本人声明及村委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X系周XX的母亲,被告刘X系周XX妻子,被告周X3、周X1、周X2系周XX的子女。2019年1月20日,周XX向原告王X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王X现金贰万九千元整(29000)周X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8日,周XX向原告王X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王X现金七万元整(70000)2019年3月八日周XX”。2021年7月18日,周XX因意外事故去世。

诉讼中,被告刘X、周X3、周X1、周X2均出具声明,自愿放弃对周XX遗产的继承,声明“声明人放弃继承周XX的一切遗产和遗产份额,并拒绝承担其生前的任何非法债务、个人债务及其债务份额”。周XX生前与刘X夫妻共同所有桐柏县两层楼房一处(无产权证)。周XX现已无其他遗产。

另,曹X诉讼中明确继承其子周XX的遗产,愿承担周XX生前的债权债务。其在桐柏县有一院落,原告明确放弃对该财产所有权的主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XX生前于2019年向原告王X借款并出具有两份借条,共计借款99000元,二人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两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王X享有随时要求周XX还款的权利。关于周XX生前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刘X辩称对该笔债务不知情,属周XX个人债务,且原告亦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该借款系周XX夫妻共同债务。因债务人周XX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周XX的法定继承人刘X、周X3、周X1、周X2明确表示放弃被继承人周XX的遗产,周XX的遗产为:其与妻子刘X在桐柏县共有房产一处,应当先将该房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刘X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周XX的遗产,原告可从该遗产中偿还其借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周XX的遗产若不足以清偿原告债权,原告可另行向曹X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继承周XX桐柏县房产实际价值一半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王X偿还借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11日起以9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王X负担538元,由被告曹X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敬鹏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