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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提存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高艳春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一、买卖合同提存是如何规定的

1、买卖合同提存的规定有: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二、买卖合同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

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

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


高艳春,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已进入法律行业多年,实战经验累积比较丰富、理论功底比较扎实。在执业过程以民商事诉讼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8
  • 擅长领域:侵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