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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乘务员有否权力查验乘客身份证件?

发布者:左伟斌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15572人看过

近日,一则高铁女乘务员查验旅客身份证信息被男乘客怒怼的视频上了热搜:男乘客质问乘务员,你是不是公安?你是不是法院?列车上乘客质疑乘务人员检查乘客身份证信息的新闻再次引发网络热议。在我们国家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普通乘客对高铁乘务人员的当场质疑,也反映了大家的一致疑问:高铁列车乘务人员可以要求乘客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接受检查吗?

如今的信息社会,随着二代身份证的推广,其已经不同于以往的纸质身份证,作为居民的有效身份证明,在生活中被广泛使用,身份证芯片里记载着公民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现实生活中,完全可以凭着居民的身份号码获得个人生活、工作、房产等详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了该法列举的几种方式,还有“其他”方式可以作为检查身份证的依据,但是,该条规定的前置条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例如上述情形铁路部门应该无权检查乘客身份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前述的行政法规,其在第六十四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本条规定的意思也很明确,即乘客应该凭有效身份证件“进站乘车”,这样的交易程序也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因为铁路部门现在是公司化运营,其与乘客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交易行为,在乘客网上购票后,其在“进站乘车”时对交易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于法于理均有依据。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针对的是乘客应该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和进站乘车”,而不是在旅客旅行中随意检查乘客身份证件。

如果在乘客旅行过程中,需要检查乘客身份证件的,应该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证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根据该条规定,警察有权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因此,在高铁列车上需要查验旅客身份证信息的执法主体应该是在列车执行公务的铁路警察(即乘警)。而且,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乘警也无权随意检查乘客的身份信息,除非该乘客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自从铁路部门实施实名制购票及电子客票以来,多数乘客对铁路工作人员在列车上查验身份证的行为默默接受,习以为常了。但是,日常存在的习惯性行为并不代表就是合理合法的。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在铁路部门调研时,铁路部门的说法是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查验乘客身份证信息的工作依据。笔者经过查询,相关规定系《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认息、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以及使用铁路电子客票以及使用铁路电子客票或者铁路乘车卡,人、证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这个依据是不恰当的,首先,《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该管理办法也是规定了在进站时对乘客的身份进行核对,没有赋予一般铁路工作人员随意查验乘客身份证件的权力。铁路部门作为运输企业提供的应该是服务而不是重复查验身份证。首先,旅客在实名制购票时已经通过了身份核验。进站候车时已经经过第二次身份核验和票据核对,在检票乘车时还要经过第三次身份信息核验,出站时还要经过第四次身份信息核验,并且是经过了严格的安检后进站。铁路是封闭管理的,尤其是高铁,处于铁路部门严格管理范围内。旅客在乘车过程中需要经过四次身份信息核验,因此在列车上重复查验身份证信息实在没有必要。如果是出于核实对号入座或查验逃跑的,列车乘务员应该请旅客出示电子客票行程单或订票信息即可。况且在铁路部门如此严格的封闭管理条件下,乘客逃票也是小概率事件,为了小概率事件而随意侵犯绝大多数乘客的权益,显然不应得到法律的允许和鼓励。

因此,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铁路部门在列车上随意检查乘客的身份证信息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作为运输部门铁路应该首先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方面上下足功夫。随着民众对隐私权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类似事件在社会上引发的舆论热议也会越来越多。

                              左伟斌律师1390371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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