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山盟海誓都能坚若磐石。当朱砂痣变成了蚊子血,白月光变成了白饭粒,多少花前月下的情人蜜语成为了不堪回首、难以言说的往事。“士之耽兮,尤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我们希望看到每一对有情人终成眷属,白头偕老的幸福喜剧,也为不幸分道扬镳的伴侣感到惋惜。当岁月磨平了激情,将曾经心血枯焦的位置放到一个轻描淡写的位置;将曾经赤诚相见的位置放到一个相看两厌的位置,身心疲惫的你该如何面对和结束这段关系呢。
在这里,我不会谈那些风月情债的解决之道,因为从纯粹的情感角度上,若将两人的感情放在从始至终的时间长度,很难去衡量对错。我只谈感情破裂的两个人如何通过法律结束不幸的婚姻,慧剑断情,将伤害降到最低。那么,铁了心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该走哪些法律程序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第四章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基本离婚制度。在以往的《婚姻法》上,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又新增了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久拖不判离”的状况,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一、协议离婚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都能协商一致时的离婚办法。一般男女双方对于上述协商一致的事项,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定离婚协议,在双方签署姓名后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并拿到离婚证时,离婚协议也随之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避免双方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该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确认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条款是男女双方在不能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应当离婚的情形。从1980年的《婚姻法》开始,我国已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有关离婚产生的争议,归根到底可以说是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解除。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本条正是列举了常见的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一经生效,具有和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同等的效力。当事人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在法院通过诉讼离婚领取到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因没有离婚证,在办理户口变更、房产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都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其中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且携带不便。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也在试行给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形式上类似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易于保存、便于携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本期我们单讲现行《民法典》中,离婚必经的程序和离婚具备的条件,即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离婚所产生的子女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我会在后续的文章中分别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