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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交易,一场非零和游戏

发布者:李浩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54人看过

听到交易、合同、契约这一类的概念,大多朋友第一时间会联想到电视剧里那些商务场面,比如说:两拨人簇拥着两位领导签字啊、拍照啊、接着开香槟庆祝之类的。然后转头一想和自己的联系,默默地敬而远之。其实啊,像交易这种再常见不过的行为,随时随地都会发生在我们每一个普通人的身边。

当我们从琳琅满目的超市挑选出自己想买的东西并付款的时候,当我们将硬币投入公交车投币箱叮咚作响的时候,当我们去饭店拿起菜单勾选好菜品交给服务员的时候,虽然未曾察觉,但是一种名为“合同”的无形力量已经在默默地规范起我们的行为。在超市付完款后挑选好的商品便为我所有;上了公交车投币后我们便可借助这种交通工具到想去的地方;饭店点好菜后,我们期待厨师会做好可口的菜肴,同时老板也因此期待有钱可赚。

为什么我们在完成上述行为后,能够期待对方一定会给我们想要的回应,来满足我们的需求呢?如果我们做了上述行为,而超市、公交承运公司、饭店却不给出回应,导致我们的预期需求没有被满足,这时又该怎么办呢?

我们来讲第一个问题。我们所知,交易关系通过契约规范调整,契约规范即合同规范。因表述习惯,《民法典》也将之表述为“合同”而非“契约”,但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现代社会,大到买房买车,小到办理银行卡、手机卡都需要接触到合同,这一类形式我们称为书面合同;还有一些更日常化的交易行为,例如:乘坐公交车、去饭店吃饭、逛商场买衣服等,通常不需要签书面合同,而通过双方口头合意达成,这一类形式我们称为口头合同。就拿去饭店吃饭来说,当我走进一家饭店,店员拿出菜单给我,其实就是向我发出了订立餐饮服务合同的要约邀请(或者称为要约引诱),当我确定好要从许多菜名中单点青椒肉丝这道菜时,我是向饭店发出了我想吃青椒肉丝的要约,店员再表示可以做青椒肉丝时,便是对我发出的要约所做的承诺。这时,我和饭店之间就达成了口头形式的餐饮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饭店提供给我青椒肉丝,我支付相应的对价。在《民法典》颁布后,这类行为统一归《合同编》调整,由它来保护我们可以从店家那里吃到美味可口的青椒肉丝的权利。当然,它也保护店家能够因此收到我们餐费的权利。这里面就包含了合同的约束力和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以上两条便是《民法典》关于合同约束力和合同履行方面的规定。

6世纪的罗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曾用“obligation”表示契约,罗马人更是把契约比喻为“法锁”,形象地说明了契约的法律约束力和相对性。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用来约束彼此,以使自己达到契约目的的行为,只有当事人按约履行、或者达到某种法定情形时,才能打开这把锁。

那么,如果一方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另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致使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该如何通过《民法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是关于合同违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我们还是以饭店就餐的例子来说明。当我点好青椒肉丝后,饭店老板没有上菜,或者上的青椒肉丝里没有放肉丝,此时我们该怎么办呢?先看第一种,如果老板表示店里青椒肉丝卖完了,只能做别的同价位的菜,此时店家因客观履行不能,不能做青椒肉丝了,那我们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让老板改做土豆丝炒肉片之类。第二种呢,如果青椒肉丝里没有肉丝,那我们应当要求老板继续履行,把青椒拿走,放入肉丝,重炒一盘,而且不能炒糊。如果老板表示店内无肉丝可炒,那我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受老板履行的“干炒青椒”,如果先行支付了餐费的,可以追究要求老板退还相应餐费的违约责任。再如果老板提供的青椒肉丝菜品不干净,导致我们吃完后损害健康,甚至住院就医的。我们还可以侵权之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此时,还有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在话下。

 

接下来,我们说说什么是共赢交易,以及为什么称共赢交易是一场非零和游戏。

首先,这里所讲的交易必然是合法交易。非法交易,例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交易,虽有双赢,但不能称之为共赢,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那么,何谓共赢?

通俗来说,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这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围绕自身利益去订立合同,还得考虑这份合同会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条是对《合同法》第522款作出的调整。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对于损人利己的非法交易行为也是向来持否定态度的。你好我好,大家不好,对这种行为绝不姑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合作共赢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的生活水平要日益提升,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要蓬勃发展,离不开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一对市场主体通过合法交易达成自己的目的,实现自身利益和需求,这是着眼于近处的共赢。而每一对这样的交易方在实现各自的需求时带给经济社会巨大的增长力,促使经济社会繁荣,最终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这便是着眼于远方的共赢。

为了这样的共赢,《民法典》合同编独立成编,共计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0%以上,几乎占据《民法典》的半壁江山。之所以将如此大的篇幅放在合同编上,也是为了鼓励市场交易,约束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诚信、全面履行则意味着交易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同时意味着,合同履行中,各方不再是完全对立的,一个的所得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他人要遭受同样数量的损失,你负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我也负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参与者之间不存在“你之得即我之失”这样一种简单的关系,而是一种各取所取、互惠共赢的关系。这种状态,从博弈论上看,即所谓的非零和游戏了。那么,实务中各类合同履行会出现哪些问题,以及产生相应类型的合同纠纷后该如何具体操作呢?接下来的几期,我会单推几种类型的合同纠纷,以案说法,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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