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于2021年2月2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于3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2021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钱某认为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违法,通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7070元。
经仲裁委裁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但试用期约定期限为三个月,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支持钱某的仲裁请求。
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试用期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试用员工的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而是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约定相应的试用期。
2年
233分 (优于61.18%的律师)
一天内
10篇 (优于79.1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