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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成功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发布者:王大亨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13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温XX,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梁X,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温XX与被告梁XX、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320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梁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2月1日,被告梁XX、梁X向原告温XX借现金20000元。2021年4月1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补写一份借条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梁XX、梁X欠原告温XX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两被告主张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梁XX、梁X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梁XX、梁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温XX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XX、梁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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