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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资讯|梁贝、徐洪斌律师通过其他途径补充证据缺失,为返聘劳动者成功维权

发布者: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2023年11月01日383人看过举报

退休返聘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又该如何证明用工合作的事实?以下案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劳务关系特征、权益保障等问题,并介绍如何获取用工合作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近期,梁贝、徐洪斌律师接到这样一桩代理案件,委托人盛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支付4年合作期内拖欠的所有报酬。我所两位律师搜集证据、积极应诉,帮助委托人得到法院支持,拿回自己应得的薪酬。






基本案情



原告盛某于2012年受被告A公司返聘,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工资4200元。自2018年6月起,被告公司开始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原告暂停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2021年11月复工后仍遭拖欠工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共计125644元拖欠工资。被告公司对部分欠薪无异议但对计算金额有争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请求的全部欠薪。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部分欠薪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争议



一、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的认定。

原告为退休返聘人员,与被告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存在口头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这一司法解释已经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没有再作同样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普遍坚持劳务关系说。


二、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工资证据的补充。

原、被告在伊始均未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证据。我方律师向法院一再施压,要求从税务部门调查取得被告公司的工资抵税明细,庭审后被告拿出了所有的工资单证明,以此为依据认定了具体的欠薪时段和金额。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有效补充了案件证据。


三、被告公司主张部分欠薪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在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因此诉讼时效为3年。且A公司对其拖欠的劳务费一直处于持续且增长状态,另外,盛某亦在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A公司催要劳务费。因此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务要领



一、是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和证据困难。


二、是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催要拖欠的工资,保留相关证据,如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三、是要积极利用工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渠道维权,不要轻易放弃或妥协,坚持合理的诉求。


四、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如选择集体维权或个人维权,选择诉讼或调解等,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不应被视为同国律所及作者向读者提供的法律建议。阅读本文不会导致读者与同国律所建立委托关系。任何主体在参考本文内容采取行动之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获取适当的建议。同国律所对于因阅读本文而产生的任何行动或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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