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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撤诉

发布者: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2024年04月17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湖北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武汉B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C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D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新。

原告郑某树与被告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B劳务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D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郑某树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A劳务有限公司、B劳务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D(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树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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