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1】【9】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30万)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
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
(注:根据2011年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5万、80万,但江苏2017最新量刑细则确仍为30万、60万)
2、盗窃罪(刑法264条)【1】【7】【39】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抢劫罪(刑法263条)【1】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无期以上: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4、诈骗罪(刑法266条)【1】【6】【14】
(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诈骗价值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5、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1】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抢夺罪(刑法267条)【1】【8】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312条)【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6000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276条之1)【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条)【3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刑期三年以下: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0、信用卡诈骗罪(刑法196条)【41】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175条之1)【2】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特别重大损失”,刑期三年至七年。
12、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186条)【2】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刑期五年以上。
13、贷款诈骗罪(刑法193条)【2】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194条1款)【2】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犯罪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单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二)(三)项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15、信用证诈骗罪(含单位)(刑法195条)【2】
(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197条)【2】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7、保险诈骗罪(刑法198条)【2】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含单位)(刑法205条)【2】【43】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9、合同诈骗罪(刑法224条)【2】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20、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2】【29】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2.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2】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276条)【2】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23、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38】【40】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4、失火罪(刑法115条2款)【1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参考江苏1999年标准):
1.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
2.导致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
3.受灾30户以上的。
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227条1款)【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二)以下情形属“数额巨大”,刑期二年至七年(参考江苏2003年标准):
1.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
2.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的。
26、非法采矿罪(刑法343条1款) 【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7、破坏性采矿罪(刑法343条2款)【3】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28、非法经营(高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35】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29、非法经营(资金支付、买卖外汇)罪(刑法225条3、4项)【32】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30、非法经营罪(POS机)(刑法225条)【41】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31、非法经营(烟草)罪(刑法225条)【10】
(一)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参考江苏2006年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