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3月6日,谢某入职某公司,经授权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全职配送骑手,专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在职期间,谢某接受某公司用工管理,由其安排排班、调度订单,实行严格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由某公司统一核算发放,与出勤时长、工作绩效等挂钩。2025年11月29日,谢某在配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某市交警支队认定承担次要责任。谢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履职过程中,属于工伤,且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辩称,谢某工作模式为平台派单、按单结算,车辆自备,公司仅代为发布广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某公司是否对谢某进行了实际的劳动管理,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谢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是否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主张工资由第三方平台支付且车辆自备,试图否认劳动关系;而谢某主张受公司排班、考勤及请假制度管理,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需综合判断主体资格、规章制度管理、劳动报酬及业务组成等因素。某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用工单位,谢某作为具备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虽谢某工资由第三方平台支付,但某公司对其进行了排班、请销假等实际管理,双方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且谢某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综上,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谢某与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价值】
党秀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外卖平台用工模式复杂、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现状,党律师精准把握“人身依附性”与“业务组成部分”两大核心要件。在证据组织上,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排班记录、考勤制度、微信聊天记录及交通事故认定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党律师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平台派单、按单结算”的抗辩,清晰阐明了第三方代发工资不改变实际用工管理本质的法律逻辑,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及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