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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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发布者:杨姗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豫1102民初4813号

原告王XX,女,汉族,1939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杨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56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898.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日,被告陈XX驾驶金彭牌两轮电动车沿大刘镇X01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刘镇初级中XX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折,腰椎骨折等。被告陈XX作为直接侵权人至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日,被告陈XX驾驶金彭牌两轮电动车沿大刘镇X01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刘镇初级中XX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折,腰椎骨折等,共住院9天,医疗费共计9809.98元,出院证上载明建议出院后继续住院治疗,建议出院后需要卧床休息6-8周时间等。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2019年6月2日,被告陈XX驾驶金彭牌两轮电动车沿大刘镇X012线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刘镇初级中XX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步行通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XX的损失包括医疗费9809元,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为810元(90元/天×9天),住院期间护理费974元(39522元/年÷365天×9天),因原告的出院证上载明原告出院仍需卧床休息6-8周,原告主张出院后护理7周,护理费5305.69元【39522元/年÷365天×(7周×7天)】,共计16898.69元。被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XX的损失应由陈XX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898.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陈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姗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法学理论知识扎实,专业水平出类拔萃,代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8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