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其潜在的风险相当的大,而且存在于养老机构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当纠纷诉讼到法院,这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实际已经转化为现实,即使赢得了诉讼,却也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现有相关养老机构案件状况及类型有哪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避?针对这些问题,养老产业法律资讯律师为你整理。
关于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问题,武汉市江汉大学法学院的李卫东、叶志友教授他们的法律团队有一个很好的归纳,主要是从代养(寄养、供养)协议法律风险、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法律风险、养老机构与投资人财产存在混同法律风险、养老机构食堂管理法律风险、养老机构对住养人缺乏入院评估的法律风险和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及安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提示,帮助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防范。
1、养老院对法规规定认知模糊
在社会一般人认知上,往往认为服务对象——老人是弱势,机构是强势,从法理上讲这样没有问题,但是相对来说,事实上,遇到纠纷,特别是遇到相对强势的老人亲属,机构同样变成弱势。相对于学校、医院,养老行业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
近几年全国各地机构养老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规范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却经常面临无法可依。很多养老院虽然与入住老人及其直系亲属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规定了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官司,法院大多数都是保护老人。
如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发生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老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应该进行升级护理或者调房服务,老人不适宜集体生活与他人经常发生谩骂打架事件,或者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等情况,家属经常会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民法典》出台后养老院责任一般以过失为前提,特别是在养老院里面发生死亡事件,法院肯定是倾向于弱者的,判的时候说服务有瑕疵,基本上要求机构进行补偿。微型民营养老机构往往经受不住一次大额赔偿而关门停办,这种现象的频发也导致了民营资本为规避风险远离该行业的恶性循环。
2、对服务标准及流程无风险意识
包括老人走失、坠床、跌倒,老人之间争执引起的伤害、猝死,如烫伤、烧伤、噎食、窒息、自杀、自伤、突发疾病等等。工作人员,急症抢救、护理不当、外出活动和管理制度的缺陷。
北京市双井恭合苑赵良羚院长在深圳一个论坛演讲时作了的一个《养老机构运营的风险与规避》主题演讲,举了很多养老机构运营的风险例子,如服务人员护理不当的例子,某个机构一个优秀服务员,给一个失能老人洗澡,把老人放在浴缸里面突然手机响了,她就出去接电话,一小会儿功夫,老年人就把浴缸的热水龙头开了,造成了烫伤,烫伤以后并发症导致后来死亡。
这个模范的护理员被判刑,敬老院也进行了赔偿。再一个例子,老年人之间会出现矛盾和纠纷,他们互相也会出现互伤,甚至致死的情况,两个卧床老人,因为吵架,一个老人把一个点燃的枕头扔到那个老人身上,最后把那个老人烧死了。
上海市福利协会编了55个例子,摔跤造成伤害的23例,占42%,包括坠床、水坑地滑、呼叫不应、洗澡、健身。情绪不好自杀的6例,包括走失、火灾,还有吸烟、电热毯等等。
从我们了解武汉市的情况看,“三无”、“五保”老人中的部分劳改释放人员和流浪乞讨老人由公办养老机构代养的服务与管理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许多城区公办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反映,这部分老人的言行均较出格,代养难度大,一些劳改释人员和流浪乞讨的“三无” “五保”老人不遵守管理制度,对服务人员态度蛮横,吸毒、偷盗、斗殴,干扰了其他入住老人的生活,存在潜在的违法犯罪隐患。
如一个福利院的“三无”老人,半夜把福利院里的一个铁门卸下来,从二楼窗户丢下去准备卖废品换钱,差点砸死路人,遇到这些情况,机构报110,警察来了一看是高龄老人,赶紧找借口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