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张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张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张某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于2016年8月向某银行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和共同还款承诺声明书》,明确同意张某某向某银行借款62万元用于购置住房按揭贷款,同意按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2022年,因张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等。
一审法院认为:
判令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后二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提出,某银行提交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声明书》中,抵押人配偶姓名和抵押物共有人签字并非上诉人王某某本人亲笔签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某应否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虽然上诉人王某某提出《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声明书》中,抵押人配偶姓名和抵押物共有人签字并非其本人亲笔签名,并要求笔迹鉴定,但涉案借款是用于购买商品房,并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商品房属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大宗商品开支,即使王某某认为合同和声明书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亦可认定属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王某某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其亦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与上诉人张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通常家庭的经济往来多数会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进行,当夫妻一方负债时,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看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加以判断,实务中可以结合所负债务的性质、用途、金额等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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