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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者:胡忠靓2023年05月17日123人看过举报

案由: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

     陈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发生分歧,遂而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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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22)津0118民初7677号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的问题。依据劳社部发(200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陈某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2日。陈某称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已为某公司开始工作,庭审中为证实其主张,陈某提交其与叶某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某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资料。但该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陈某与叶某锋之间有沟通,但无法证明其具体的工作成果。关于其提交的某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资料,某公司称这份保险投保于2021年的1月29日,因为双方多年前就存在合作关系,而且双方也在2021年2月份达成了入股协议,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及劳动关系。因此提前给陈某上面的一份权益保证金,是体现公司的关怀,但不是证明他之前就是公司的员工。结合陈某自述未向某公司主张过工资,且某公司称双方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为前期合作关系的延续,不是劳动关系。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陈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对于陈某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2023)津02民终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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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陈某主张其于2020年8月1日实际入职被上诉人处;主张其参与被上诉人处工作并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接洽商谈业务。但根据双方举证以及各自陈述,上诉人此前系被上诉人供应商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投资并入股被上诉人,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之间较为密切的关系以及后续投资情况,其对被上诉人相关业务指导是否系基于股东身份存疑,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薪资发放情况等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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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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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的审查要素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劳动关系时会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部分

    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要点

第一,举证责任:应首先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其次,还要考虑到劳动者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举证能力较弱,有些证据并不在劳动者掌控范围之内。基于前述客观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证据种类: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下列证据可以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聘书等书面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服(一般需要配合其他证据)、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公司出具的报销凭证等材料;

4.考勤记录、请假休假审批单据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履职或工作情况的公开报道或宣传资料等;

7.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签订的业务授权委托书、采购销售合同、客户业务确认记录等;

8.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荣誉证书、惩罚通知单等等;

9.工作过程中的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关于工作情况及沟通情况影响资料等。





温馨提示

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之初,要不断加强法律意识、证据留存意识,注意保存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工作群信息、工作聊天记录、招聘信息、录用信息等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相关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加强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规范化、流程化管理,重视通过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发布与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持续规范用工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依据客观发生的事件及展现的情节,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作出分析,作者/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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