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原就职于厦门珂帝洛公司的谢某通过微信方式,添加全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好友,并向其发送个人简历。
2020年3月12日,黄某对谢某进行面试,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意向。
2020年3月15日,谢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一张《检测报告》,显示谢某当日检测指标为:“孕酮偏高22.69ng/ml、β-人绒毛促性腺激素偏高1081mIU/ml(0-5.3)”。
2020年3月16日,黄某与谢某进行电话联系,在电话中双方确定了全佳公司录用谢某,并约定了薪酬为每月底薪7000元加抽成,休息日为大小周,入职时间为尽快,但最晚为四月中下旬等劳动合同关键内容。
2020年3月25日,谢某向厦门珂帝洛公司申请离职,该公司以因谢某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6日,黄某微信询问谢某工作动态,谢某回复表明已经在交接了,确定好时间提前和黄某说。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黄某与谢某多次通过微信交流全佳公司出口口罩事宜,谢某对口罩出口事宜提出意见建议,并告知风险。2020年4月11日,全佳公司电话告知无法录用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