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新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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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汪新建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343人看过 举报

2025-09-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某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线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款项191391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8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款项188231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份至2023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工地从事工程师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被告均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而拒绝支付。经双方协商,被告于某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内容:XX。同时,原告去某地看工程项目来回加油费、过路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91元,被告答应原告给其报销。当时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于某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中旬支付。在此期间,被告只支付了326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向原告承诺年薪300000元,原告实际为其工作了五个多月,遂按照2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是由于工程至今无进展,希望能按照1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尚欠的劳务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递交欠条三份,证明被告尚欠其劳务费187500元及差旅费3991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被告逾期未支付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及各项费用共计191491元,扣减已支付的326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88231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原告仅主张由被告支付87500元的利息,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报酬188231元及利息(以87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汪新建律师,毕业浙江大学,曾服役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部,执业后办理各类民商事(疑难)案件、劳动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1330820********2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