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购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类型为慈善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第三条第二项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的规定,公司将养老公寓转让给青壮年人,变为商品房经营,改变了养老服务项目的用途,违反了养老服务项目的社会公益性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房屋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发布者:王丽静|时间:2024年09月10日|1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购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类型为慈善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第三条第二项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的规定,公司将养老公寓转让给青壮年人,变为商品房经营,改变了养老服务项目的用途,违反了养老服务项目的社会公益性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房屋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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