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应该怎样分割?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房可能是一辈子最大的支出,而婚姻又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随着离婚率的快速增长,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夫妻双方争执的热点问题,然而不同的购房方式对夫妻共同房屋认定标准和分割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那么离婚了,房子究竟应该怎么分呢?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20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减少争吵,维护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日,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载明张某同意将其婚前购买的坐落于金茂森林湾1号楼401单元的房产约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014年10月,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张某辩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涉案房屋的产权至诉讼时还在自己名下,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张某将其婚前购买的坐落于金茂森林湾1楼401单元的房产约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该协议是双方对张某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性质为双方之间赠与,该赠与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也即是在房产没有过户到王某名下之前,张某有任意的撤销权,张某现行使任意撤销权,涉案房屋仍旧是其个人财产。王某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驳回王某该项诉讼请求。
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在这里提醒婚姻中的双方:涉及房屋赠与,双方应尽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公证,以便于避免赠与落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