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婚外情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爱情,开始总是甜蜜的,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多了几分的厌倦、习惯甚至是背弃、失望、绝望,这或许是多数婚姻中司空见惯的事,或许也是多数人无法避免的。正是婚姻生活中的无聊、平淡、失望、绝望,衍生出一系列的婚姻问题,多少人为了追求刺激和新鲜,选择了婚外情。
但凡婚外情被配偶知情,无疑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亮起红灯甚至走向破裂。实践中,很多的出轨方都向往“两个家”,且互相不干涉。但往往又事与愿违,面临第三者“上位”的危机,为了摆脱第三者,避免第三者对自己的工作、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通常会选择与第三者签订“分手协议”,支付分手费以绝后患。
看到这,想必很多网友都会在想:原配不仅被出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没有要求第三者赔偿,你居然敢提分手费?那我办理结婚手续的意义何在?该补偿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对原配、第三者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下面小编以案例形式为大家梳理一下。
已婚男子张某,和二十出头的李某谈起恋爱,彼此以“老公、老婆”相称,却因分手而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双方签下一份“补偿协议”,由张某支付李某5万元,双方以后互不干扰,然而张某的妻子王某却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王某与张某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张某结识22岁的李某,开始瞒着妻子和李某谈恋爱,发生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一起半年后,李某及其父亲赶至王某家中并与王某及张某发生争吵。后王某报警,四人被带至派出所,由值班民警进行处理。
经协商,张某和李某签订一纸“补偿协议”,约定“张某先支付2万元给李某;一年后,张某再支付3万元;至此,张某共支付李某5万元作为精神补偿;即日起,只要张某按上述时间及金额支付钱款,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扰和影响对方工作、生活、家庭、朋友、同学等,更不能采用任何其他方式危及对方人身、财产及家庭……”
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李某2万元。但王某再三思索觉得咽不下这口气,遂一纸诉状将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李某返还分手补偿费2万元。
“这个协议并不是分手协议,而是精神损害补偿协议。”李某辩称,张某编造谎言骗她与之交往,并多次表示要娶她为妻。李某说,张某称自己不能生育,在过性生活时不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自己怀孕并流产,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后张某以王某遭受车祸后需照顾为由要求回家,更致自己伤心过度患上抑郁症。张某协议中承诺补偿的5万元,系其对自己种种卑劣行径给她造成伤害而作出的自愿补偿。上述补偿协议签订之时,王某也在场,并当场确认了该协议的内容,故王某无权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系张某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得到了王某当场确认,故该协议应属有效,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王某不服上诉,认为原审法官对于案件的事实调查不清,而且自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张某不得擅动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改判支持己方诉请。张某表示同意王某上诉意见。被上诉人李某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李某是否应该向王某返还2万元补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恋关系,明显损害了上诉人王某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的“补偿协议”实质系张某和李某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因此,李某不得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3万元。由于“情债”属于“自然之债”,对于已履行的部分,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即对于张某已支付的2万元,王某不得要求返还。
“补偿协议”系由当事人在派出所签订,王某当时也在场,派出所民警对此也予以了证明,因此王某称其对该协议内容并不知情,显然有违常理,不予采信。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分手协议的效力,在法院案例中,有的定性为有效,有的按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里提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因此,无过错方要想利用法律武器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建议做到:
1、应当收集出轨方支付款项的证据,查明款项是否来源于出轨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以此证明相应款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2、应当保留自己不同意支付给第三者补偿金、对补偿金事宜不知情的证据,避免被法院认定为配偶方同意或者默认愿意支付补偿金给第三者,进而认定配偶方无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最后,证明这笔款项不在日常生活支出范围内,出轨方擅自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面对婚外情我们都需要理智一点,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