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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一定要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马云霞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959人看过


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一定要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次起诉离婚,我要不要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诉求呢?作为郑州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每当遇到离婚案件时,这几乎是每一个当事人都会问到的问题。这其实也就是离婚诉状中诉讼请求应该怎样写的问题,下面笔者以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作为切入点,引出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07年7月2日生一子名叫张某甲。近几年,因为双方性格等方面差异很大,经常生气。特别自2013年至今,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12月份,被告为一点家庭小事,再次殴打原告,当时原告的父母也在,孩子也在,母亲受了伤,孩子也吓坏了,惊动了邻居围观,事后原告报警,东风路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这些派出所都有记录。原告遭受这样的家庭暴力,但为了孩子,忍气吞声过日子。2014年4月和9月,被告又打原告两次,一次比一次恶劣,原告彻底对被告伤透了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一套价值48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整;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同意离婚。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儿子出生,三口之家,生活幸福。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因为诸多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认为和原告的家庭矛盾主要是双方工作压力大,收入不宽松,缺乏沟通与理解,遇事不冷静所致。被告不愿意看到7岁的儿子因离婚伤害他幼小的心灵,更不愿看到他从小在残缺的家庭长大,对他将来的人生留下缺憾。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需双方共同用心去维护。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孩子,感情基础尚可,对于家庭生活中存在的矛盾,需双方共同努力解决,感情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一再表明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自己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作为离婚诉讼纠纷中的原告一方,通常都会纠结:“我的诉讼请求要不要把财产分割写上呢?”通过笔者代理的大量离婚案件,总结出:离婚诉讼的诉请应该怎样写,需要对双方感情以及财产状况作出综合分析。鉴于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基本上是不会判决离婚的,相应的夫妻财产也就不会被分割。根据我国离婚案件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基本上法院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所以本着离婚律师应该尽力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没有必要从一开始起诉就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免当事人多交纳诉讼费用。可以在诉状中先提离婚,然后在庭审中根据被告是否表示同意离婚再决定是否提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此外,如果财产在原告方控制下,可以不涉及财产分割,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对方为了争取权益必然会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则由提出财产分割一方交纳诉讼费用。

因此,离婚诉讼中,应该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这需要一定的诉讼经验。如何起草离婚诉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需要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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