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该怎样起草?
当婚姻走到尽头,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很多人觉得诉讼离婚太过于麻烦,还是协议离婚比较省事,协议离婚成为多数人的选择。准备协议离婚就一定要有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为了“老死不相往来”,索性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一方放弃子女探视权,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后在张某老家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儿子张某甲出生,本以为孩子的出生,双方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谁成想生活中的琐碎,教育观念的不同,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3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使双方往后互不牵扯,在离婚协议中,两人不仅约定了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问题,还约定了婚生子张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双方约定:婚生子张某甲由男方张某抚养,王某放弃抚养权,不承担抚养费,也不享有探望权。
2014年5月,王某看着身边的朋友的孩子也越发想念自己的孩子,几经周转王某找到张某进行协商,愿意每月支付张某甲抚养费1000元,每周探视儿子一次,不想张某直接以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张某甲的探视权为由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只得以探视权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享有探视儿子张某甲的权利。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与张某离婚后,王某依然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有权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状况,培养与儿子的亲子感情,而且儿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母亲的关爱。本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判决王某每个周末可探视儿子一次,探视具体时间有两人协商约定。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同时,探视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不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不能擅自处置,不能随意剥夺父母与子女之间通过探望来进行情感交流的权利,也即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另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故此,离婚协议中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
离婚协议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布满了各种“坑”。因此,当您需要起草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婚姻家事我们是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