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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发布者:马云霞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605人看过


离婚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当婚姻走向终结,曾经山盟海誓的夫妻变为形同陌路。此时,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让对方少分财产,总会想办法隐匿、转移财产。那么对于离婚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追回呢?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解读。

裁判要点:(案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最终裁判结果:

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诉讼之前”的起算点,尚无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多数法院通常将该起算点计算至离婚前半年内,现针对笔者代理的实际案例,针对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总结如下:

1、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一方通常会采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对有这种行为的当事人,法律将予以制裁,即少分或不分财产。

2、被侵犯财产的一方应积极调查取证,同时上述行为需要发生在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或者分居后,法院对分居以前的财产转移无法一一查实。

3、离婚诉讼进行中发现对方将房产、车辆、股权等转移后,可以同时提出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4、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两年。

与其补救于已然,不如防范于未然。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关于防止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您应及时征求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的意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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