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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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怡律师代理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获释

发布者:丁文怡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郑某受他人邀约前往某场所商量双方之间的生意合作事宜。郑某到达现场后,并未开展任何涉嫌犯罪的操作,自始至终未接触涉案资金,未操作账户,也未实施转账、过账、转移赃款等任何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实行行为。然而,郑某却在涉案场所与涉案人员一同被公安机关抓捕并刑事拘留。郑某家属随后委托丁文怡律师介入辩护。丁文怡律师在刑事拘留黄金期限内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阶段,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郑某,细致核实被邀约经过、前往现场的目的及到案前后全部过程,完整还原郑某尚未开展任何操作即被抓获的客观事实,并做好普法疏导,稳定其如实供述、配合侦查的态度。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涉赃款处置类案件中,被邀约至涉案现场的人员经常被先行刑事拘留。辩护的核心在于紧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论证郑某既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任何犯罪的客观行为。丁文怡律师围绕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搭建辩护思路,明确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明知是赃款、客观实施处置赃款行为两个核心条件。仅凭到达涉案现场这一事实,不能直接推定为刑事犯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郑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结果】

丁文怡律师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某公安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多次与承办民警当面沟通,结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说理,阐明不能仅以到场就追究刑事责任,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度。某公安局全面核查现场抓获经过、讯问笔录、涉案资金材料等全部证据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郑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最终对郑某予以释放,彻底消除了其刑事风险。

 

【律师价值】

丁文怡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辩专业判断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涉赃类案件“到场即羁押”的实务困境,丁律师迅速锁定“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策略,通过细致会见还原当事人未实施客观行为的真相。在证据组织与沟通方面,丁律师起草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并与侦查机关进行专业、高效的当面沟通,厘清“到场”与“实施犯罪”的法律界限。其扎实的法理分析与积极的跟进,成功说服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使当事人重获自由,充分体现了其在涉洗钱及赃款处置类案件中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专业素养。

个人简介:丁文怡律师,珠海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七年。丁文怡律师毕业于警校,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4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
14404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