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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应因“案”制宜,科学合理选任听证员

发布者:刘立强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13人看过


检察听证应因“案”制宜,科学合理选任听证员

 

期,本律师参加了多次检察听证会,既有刑事申诉案件也有拟作不起诉案件,总体感觉检察机关精心准备,程序规范,节奏紧凑,甚至有一次检察听证由一名副检察长主持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听证的重视在参加听证的过程中对听证员的表现感觉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听证的效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质、身体做了要求,但在具体案件听证中建议根据案件特点,选择学识、阅历相匹配的社会人士担任。

比如我参加的听证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三名听证员是当地的执业律师,面对本案的原公检法承办人,同时明显感觉准备不足,对案件知之甚少,听证意见没有表现出“第三方”的公正和中立,甚至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情绪激动,出现申诉人指责听证员的尴尬场面。再如,在一次轻微刑事案件拟作不起诉的听证会上,三名稚气未脱的女孩子大谈人生哲理,人性善恶,其语言与其身份、年龄相去甚远,甚至感到一丝稽。

因此,检察机关在选择听证员时应遵循五湖四海原则,打破地域局限,减少外界因素的干扰;根据案件特点因案制宜,科学选任,专业性强的案件选任侧重“国法”,轻微案件选任倾向“人情”,提高检察听证的公信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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