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毒品,未取货被抓获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李某在得知其购买的“烟油”到达菜鸟驿站后,没有去取货,其供述中辩称是因为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加大,其不想贩毒了,因此迟迟没有取货,其是自动放弃,在轻而易举就能取到货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属于中止犯罪。
对于卖家来说,收到货款,发出货物,即为既遂;对于买家来说,支付货款,货到菜鸟驿站,没有领取,没有完成购买的行为也没有再去实施向他人贩卖的行为的可能性,没有完成犯罪。本案因无法提供自动放弃犯罪的证据,没有认定犯罪中止;不管是自动放弃,还是拖延迟误,还是被抓获不能取货,但犯罪没有全部完成是客观事实,因此本案应认定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