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蕴琦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发布者:陈蕴琦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私人律师 |1159人看过


一、如何认定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胁迫的故意。主要表现为明知会造成对方产生恐惧故意威胁,并希望对方因胁迫行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2、实施了胁迫行为;

3、对方因为被胁迫订立了合同;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胁迫行为持续5年可撤销吗

1、可以。胁迫行为的撤销权不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是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2、胁迫行为持续五年,应从胁迫行为终止后,即五年后开始起算一年,在这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才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