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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中“被保险人”身份的认定及发包方连带责任

发布者:李少江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6日 456人看过 举报

2026-04-06

律师观点分析

1.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车辆侧翻受伤,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虽非总承包方直接雇佣,但作为实际施工人员的雇佣人员,在投保工地受伤,属于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定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各承担50%责任,发包方因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方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属于提供劳务中受伤;能否认定为案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事故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责任比例划分及责任主体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对焦点问题逐一评判,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2. 综合案件情况给出自己的点评 本案二审判决逻辑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与对保险功能本质的尊重。首先,在认定“被保险人”身份时,法院未机械拘泥于“劳动关系”的字面含义,而是结合建筑行业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将“劳动关系”作广义解释为“劳动施工事实关系”,符合行业实际与保险目的,避免了因用工形式复杂而剥夺劳动者保险保障。其次,判决明确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工程发包方的审慎义务,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最后,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兼顾了提供劳务者自身注意义务与接受劳务方的管理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整体而言,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合理分配了各方风险,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3. 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建议建筑施工企业: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在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时,应明确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培训与防护措施,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 建议劳动者: 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 如遇事故,应及时保留证据,包括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医疗凭证等,以便后续维权。 建议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性,明确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理赔纠纷。同时,在理赔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赔付义务。

定西李少江律师,现执业于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深耕定西本地司法实务,熟悉本地法院裁判规则与办案流程。大学期间于哈尔滨市香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青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1120********7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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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120********71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